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4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育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具保人 何麗玉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麗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蔡育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由具保人何麗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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