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昭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叄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正昭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1年8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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