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97號
被移送人   陳梅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15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13998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梅珍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10月15日下午2時3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言明代
價新臺幣800元。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 邱彥豪 於警詢之證詞。
㈢於上開時地與嫖客正擬赴被移送人住處姦淫時為警查獲。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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