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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