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0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院,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