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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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土地界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三二號
上訴人蘇鄭鶴
亥○○上訴人戌○○
宇○○地○○玄○○宙○○訴訟代理人天○○被上訴人丙○○
壬○○子○○己○○癸○ 王玉怨 甲○○卯○○戊○○乙○○辛○○丑○○庚○○寅○○丁○○辰○申○○酉○○未○○巳○○午○○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進寶~B法官辰○婷~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