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肆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貳包(含袋重拾壹點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海洛因二包經鑑驗結果合計淨重零點肆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足憑,為第一級毒品,另扣案安非他命十二包(含袋重十一點七公克)係第二級毒品,均需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