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八號
聲請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甲○○所有之海洛因零點九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本件扣案之海洛因零點九公克(含袋重)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至於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乙支,並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而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得單獨宣告沒收銷毀,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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