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阡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7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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