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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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告 葉壹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邦榮 間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並未完整具體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起訴狀上記載之被告地址實際上即為原告地址,所載被告手機號碼申登人資料為原告配偶,無從特定被告人別,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