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仲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6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玲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