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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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 何旭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