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9號聲請人 曾德純
林伯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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