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 律師
法定代理人MozafarMaghsoudnia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5,788.3元,依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175計算,折合新臺幣2,890,4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