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44號
原   告  鍾旺賜
被   告  楊榮星   (已歿,生前住所:桃園市○○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足憑,惟被告業於起訴前之
109年12月2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參諸前揭規定,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
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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