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654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鄧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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