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原告3487-H10724(甲女)被告 鄭威勝 (原名 鄭珀志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951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威勝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51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