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明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明蓉(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國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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