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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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庚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進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3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649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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