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54至962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之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之處所:同上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㈠法官有自行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所示系爭事件(各事件案號如附表所示)之承審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卻未迴避,枉法參與審理該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如附表所示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均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終結日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而聲請人遲至民國105年4月12日始具狀聲請如附表所示承審法官迴避,此有蓋印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
┌──┬──────────┬───────────┬───────┬───────┐│編號│本件案號│系爭事件案號│終結日期│聲請迴避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954號│104年度聲字第1784號│104年11月30日│ 黃柄縉蕭涵勻 ││││(本件卷第2頁)││、 陳智暉 │├──┼──────────┼───────────┼───────┼───────┤│2│105年度聲字第955號│104年度重國字第124號│104年10月22日│ 林芳華 ││││(本件卷第3頁)│││├──┼──────────┼───────────┼───────┼───────┤│3│105年度聲字第956號│104年度重國字第149號│104年12月30日│ 林春鈴葉雅婷 ││││(本件卷第4頁)││、 歐陽儀 │├──┼──────────┼───────────┼───────┼───────┤│4│105年度聲字第957號│105年度聲字第8號│105年1月30日│黃柄縉、蕭涵勻││││(本件卷第5頁)││、陳智暉│├──┼──────────┼───────────┼───────┼───────┤│5│105年度聲字第958號│105年度聲字第28號│105年1月30日│黃柄縉、蕭涵勻││││(本件卷第6頁)││、陳智暉│├──┼──────────┼───────────┼───────┼───────┤│6│105年度聲字第959號│105年度聲字第69號│105年1月21日│ 徐千惠蘇嘉豐 ││││(本件卷第7頁)││、 黃愛真 │├──┼──────────┼───────────┼───────┼───────┤│7│105年度聲字第960號│105年度聲字第78號│105年1月21日│徐千惠、蘇嘉豐││││(本件卷第8頁)││、黃愛真│├──┼──────────┼───────────┼───────┼───────┤│8│105年度聲字第961號│105年度重國字第5號│105年1月8日│黃柄縉、蕭涵勻││││(本件卷第9-10頁)││、陳智暉│├──┼──────────┼───────────┼───────┼───────┤│9│105年度聲字第962號│105年度重國字第25號│105年2月25日│ 林欣苑 ││││(本件卷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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