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債權人 陳保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王睿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9,273元之計算方式。
二、釋明請求債務人王睿暘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三、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08月2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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