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179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17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九八號
聲請人聖城服裝副料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原為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承辦)間因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五三六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再審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次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判聲請再審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五三六號裁定不服(原審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關於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事由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林家惠法官吳錦龍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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