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邱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中貞吳承德林義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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