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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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蕭仁傑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仁傑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具保人即被告蕭仁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拘未到,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以100年北院木刑樂緝字第623號通緝書發佈通緝,嗣被告於同年11月26日緝獲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將上開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