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8號原告 徐吳秀英 被告 徐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