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廖峻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018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為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所規定。故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自110年7月20日起逾年息16%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