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15號抗告人 歐陽 以琳即 歐陽弘 之繼承人抗告人 歐陽以柔 即歐陽弘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彭鳳貞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參照)。申言之,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並無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為實質上判斷確認之效力,只須抵押權在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如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形式上之債權證明資料,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倘債務人就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而非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歐陽弘於民國109年8月8日死亡後,抗告人 歐陽以琳 、歐陽以柔及訴外人 陳秀治 、 歐陽秋燕 雖為其繼承人,但歐陽弘之母親 歐陽晈鵷 由歐陽弘生前扶養,故歐陽晈鵷得請求酌給遺產4分之1,歐陽秋燕申請要給歐陽晈鵷現金及股票(金額約2,307,365元)的4分之1,但歐陽晈鵷於110年5月27日死亡而無法給她,又歐陽秋燕持有歐陽晈鵷表示「新樓帳簿歸她所有」之文件等語。
三、相對人主張被繼承人歐陽弘於99年7月5日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183萬元②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分別於99年7月8日、103年7月18日向相對人借款152萬元、100萬元及70萬元,嗣歐陽弘於109年8月8日死亡,抗告人歐陽以琳、歐陽以柔及訴外人陳秀治、歐陽秋燕為其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9年12月1日辦畢繼承登記。詎前述借款均僅繳納本息至109年7月8日止,其後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本金合計664,47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借款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3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是依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足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相符。又系爭土地、建物現已辦理繼承登記,登記為歐陽以琳、歐陽以柔、陳秀治、歐陽秋燕公同共有,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抗告人上開所辯為「遺產應繼分或應如何分配歐陽弘遺產」之繼承人內部關係事宜,與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無關,且屬被繼承人間實體法律關係之抗辯,不是非訟事件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揆諸前揭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而非本件非訟程序可得審究,故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抗告費用確為1,0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四、據上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附表1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1臺南市東區富農段105212.4360000分之6594重測前:虎尾寮段435-15地號。02臺南市東區富農段1053402.8360000分之6594重測前:虎尾寮段435-10地號。附表1建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12235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62.9667.63130.59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7.63平方公尺全部重測前:虎尾寮段2235建號。共有部分:富農段223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71。附表2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1臺南市東區富農段105212.43360000分之22104重測前:虎尾寮段435-15地號。02臺南市東區富農段1053402.83360000分之22104重測前:虎尾寮段435-10地號。附表2建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三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12238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三樓之3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70.2670.26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7.61平方公尺全部重測前:虎尾寮段5116建號。共有部分:富農段223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9。共有部分:富農段223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