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金佑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
㈠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從事工作?如有,其工作為何?平均每月工作所得之收入金額為何?請提出所得相關資料。
㈡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
與前置協商並毀諾。請說明該前置協商之時間、條件、最大債權銀行為何?聲請人為何於事後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
支出為每月膳食、交通、電話、健保、水電、房租、個人用品、私人借貸還款等費用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6,063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第1項規定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5,946元之標準,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就上開所列各項生活必要費用提出支出之相關證明。
㈣聲請人於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列有私人借貸每月還款2,000元,此
借貸之債權人為何人?是否已列入債權人清冊?為何須每月還款2,000元?如有金融機構以外之民間債權人,亦應一併列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該債權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方式等,以利通知該債權人陳報其債權明細及行使其權利。
㈤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欄為空白,請陳報聲請人有無受扶養人?如有,請填妥該欄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聲請人雖提出雲林縣機器製造業職業工會繳費通知單,證明其
每月健保費金額為863元,惟依該通知單記載4個月之健保費為2,976元,則每月健保費僅為744元,聲請人關於每月支出健保費863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於105年9月29日即已自上開單位退保,未見重新加保,則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所支出之每月健保費金額究為多少亦屬不明,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8月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㈩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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