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671號聲請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重霖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繳納如附表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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