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志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志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陸志盈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將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25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11/09採尿時起│101/11/09採尿時起│102/09/04│││回溯2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毒│新北地檢101年度毒│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7757號│偵字第7757號│第3923、474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審訴字第1762號││事實審││第496號│第496號│103年審訴字第206號││├────┼─────────┼─────────┼───────────┤││判決日期│102/11/28│102/11/28│103/03/12│├────┼────┼─────────┼─────────┼───────────┤││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96│102年度訴字第496│102年審訴字第1762號││判決││號│號│103年審訴字第206號││├────┼─────────┼─────────┼───────────┤││判決│103/02/08│103/02/08│103/04/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助字73號A│助字73號B│助字173號A│││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字第3209號│字第3209號│第586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11/09│102/09/04│102/11/09│├─────────┼──────────┴──────────┴──────────┤│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923號││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74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審訴字第1762號│102年審訴字第1762號│102年審訴字第1762號││事實審││103年審訴字第206號│103年審訴字第206號│103年審訴字第206號││├────┼──────────┼──────────┼──────────┤││判決日期│103/03/12│103/03/12│103/03/12│├────┼────┼──────────┼──────────┼──────────┤││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審訴字第1762號│102年審訴字第1762號│102年審訴字第1762號││判決││103年審訴字第206號│103年審訴字第206號│103年審訴字第206號││├────┼──────────┼──────────┼──────────┤││判決│103/04/07│103/04/07│103/04/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助│││助字173號B│助字173號C│字173號D│││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860號│第5860號│第586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使偽造公文書│加重強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2/12/30│102/05/29前某日│102/12/3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少││年度案號│偵字第259號│字第15660號│連偵字第1號│├────┬────┼─────────┼─────────┼─────────┤││法院│苗栗地院│台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29號│630號│980號││├────┼─────────┼─────────┼─────────┤││判決日期│103/04/28│103/06/16│103/08/13│├────┼────┼─────────┼─────────┼─────────┤││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29號│630號│980號││├────┼─────────┼─────────┼─────────┤││判決│103/04/28│103/07/21│103/09/05│││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檢103執助375號│苗栗地檢103年度│││字2182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437號││││執助字第136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