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權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權庭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權庭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原判決雖曾定應執行刑,但該案中之恐嚇取財罪部分經提起上訴,尚未確定,故就附表所示已確定案件部分,仍應另行再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恐嚇及私行拘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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