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俊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俊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