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4號原告 李玉菁 被告 蔡志龍
謙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曹米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5月25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25頁送達證書,係於106年5月15日寄存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而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經過10日即106年5月25日午後十二時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