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鍾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瑞鐘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係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進行分割,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5,779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0,000×面積1,482.0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5/140=3,175,77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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