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慧玉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101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鬼洗」商標衣服共陸拾貳件及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慧玉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33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11月22日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扣得之仿冒「鬼洗」商標衣服共62件、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1件,係屬仿冒品,為被告所有且供販賣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慧玉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3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扣案仿冒「鬼洗」商標衣服共62件、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1件,乃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鑑定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8、24頁),綜上,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未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