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 劉志賢 即皇漢中醫診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玉秀┌──────────────────────────────────────┐│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皇漢中醫診所│102年10月21日│103年1月31日│80,000元│C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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