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建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建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建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附表編號1至3之備註「編號
1至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應更正為「編號1至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判決書、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