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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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52號聲請人 楊明賢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賢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路○段○○○巷○○號。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楊明賢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據聲請人表示已知所為非是,且因個人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希能在外方便就診,其無可能更為逃亡藏匿,本院審酌羈押係屬對人身體自由之嚴重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刑事程序後續進行與執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於個案中再無羈押之必要,是認如課予聲請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以造成其心理上之相當負擔,並暫時限制其居住於所陳報之聯絡地址即臺中市○○路○段○○○巷○○號後,當無續予羈押之必要,爰准許聲請人得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上址後停止羈押。從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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