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49號聲請人即被告 霍智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霍智權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不得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320號提起公訴,嗣於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07號案件審理中,因被告逃亡,經本院予以通緝,於民國103年7月27日通緝到案,經本院值日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羈押處分。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及不得出境、出海之情況下,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不得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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