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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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187號
原   告  盧宏沂釧鑫機械五金行
訴訟代理人  盧長安
被   告  欣益成 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繳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之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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