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林國棟 被告 蔡世珍
宋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另第2項、第3項請求確認原告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5011號(按:原告誤載為101年度司執字第85001號)之執行標的物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及確認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60,000元、32,320,000元(即上開土地之拍定金額),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58,280,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24,960,000元+32,320,000元=58,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00元,應再補繳5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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