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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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董00
陳00陳OOO李00林000黃00相對人00000代表人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證據保全程序就高雄市○○段○○段○○○○○○○○○○○○○○○○號土地之使用現況加以勘驗。
理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此行政訴訟法第17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於高雄市○○段○○段○○○○○○○○○○○○○○○號土地之使用現況聲請加以保全證據,事涉其是否有權依法申請買回土地,顯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加以勘驗,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