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曾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5308、5476、5477、5478號刑事判決、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