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告甲○○
號原告與被告唯展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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