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2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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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2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25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49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以96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另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23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黃合文法官葉百修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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