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瑋義務辯護人洪文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林青怡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梁瑜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瑋義務辯護人洪文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林青怡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