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債權人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鄭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瑀葵呂添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楊鄭洲與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之法定代理人 蕭世卿 並不一致,請釋明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貴公司已請求民國106年1月23日起至106年3月9日止之租金7,225元,則再請求租金16,000元之依據為何?
三、又請求標的(一)新台幣237,425元中已包含新台幣16,000元在內,則再請求標的(二)新台幣16,000元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呂瑀葵、呂添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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