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慧萍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前置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毀諾原因與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證明、離職證明書、毀諾時收入及必要支出單據等)。
二、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自承現無工作,並此部分有出具收入切結書,然又另陳稱另有刮刮樂經銷商掛牌佣金收入,就此部分請提出之相關證明(例如:薪資單、收入切結書),及聲請前2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並請說明10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440,188元之收入為何。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並釋明其支出必要性。
四、請提出聲請人支出3名未成年子女子女每月教育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受扶養人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配偶聲請前2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五、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自承名下有保險契約1份,請提出該保險契約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有其他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亦應一併提出。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