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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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丙○○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執字第1259號停止執行裁定之主文,載明受擔保之利益人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並非受擔保之利益人,故丙○○並非本件裁定之相對人,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