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511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甲○○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5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於96年3月8日確定。竟於緩刑前,即95年11月26日,更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已於96年7月9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卷附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新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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